「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標準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3103103年 01月 15 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1101101年 11 月 21 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一項及規 定訂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本標準所稱幼 兒園,指設立於新北市之公私及其分班範圍依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第三條 幼兒 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 學費: 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
二、 雜費: 雜費: 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 修繕維護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水電費、行政業務;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事費用。
三、 代辦費:幼 兒園代為辦理幼相關事務之費用 如下:
(一)材料費: 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 才藝 (能)教學用品。
(二) 活動費: 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 、校外使用、該項教 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內雜支用。但不得 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內雜支用。但不得 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內雜支用。但不得 支應 才藝 (能)學習活動 費用及非 幼生之 團體旅遊。
(三) 午餐費:食材、廚 (餐)具、燃料費等。
(四)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之食材廚 (餐)具、燃料費等。
(五)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險規等。
(六)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間辦理平, 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 保險費:幼兒團體。
(八) 家長會費: 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業務等庶費用。
(九) 其他 費用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代購運動服(制、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 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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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家長個別需求,不得強制要購買或參加。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相關規定,由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另定之。
幼兒園得視實際需求,減列第一項各款之收費項目,並不得另行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一。
公立幼兒園收 托之下列幼兒,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低收入戶幼兒、特殊境遇家庭或原住民族。
二、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或之家長為者。
三、家境清寒幼兒、隔代教養或單親庭。
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收托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不予受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數額並於每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數額並於每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數額並於每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數額並於每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數額並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幼兒園之收費、退基準及減免規定, 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本府指定網站。
第五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日為收費、退基準。全項目按 月數比例計算;每收費項目,按日。
保險費及家長會之收取,依學生團體設置相關規定。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及退據,註記基準全學期 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星期,未八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 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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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學期為收費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
(二)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就讀日數比例退。
(三)已製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
前項第二款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 實際除前項第二款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 實際除前項第二款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 實際除前項第二款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 實際除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一目就讀月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計,未滿一個者按日比例 收取費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午餐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點心交通按日或次計算之課後延托等代辦 費項 目,其餘費項 目,其餘費項 目,其餘目不予退費:
一、事先請假且日數含連續達七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或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以 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連續達七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前項第三款之退 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彈性放假日不予費。
第八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法相關規定辦。
第九條 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幼 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標準應予;府得依法規定令兒園限期改善,屆仍未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條 本